112年度司促字第3610號
債 權 人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112年1月31日」?
㈢提出得對債務人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為
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報價單,客戶名稱為「劉光復」,截圖及請款單則為「劉復光」,尚無法釋明係受「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事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