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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10號
債  權  人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2年1月31日」?
    ㈢提出得對債務人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報價單,客戶名稱為「劉光復」,截圖及請款單則為「劉復光」,尚無法釋明係受「台灣公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辦理事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