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726號
債 權 人 顏心儀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承靚元創意股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承靚元創意股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請陳報債務人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