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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7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29號
債  權  人  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陳秋美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田凱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究為〝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或〝健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債權人名稱與狀尾蓋章具狀人不相符)
      若為前者,請提出健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釋明。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