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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735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債 權 人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榮峰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吳榮峰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以雙方勞務關係之紛爭對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 及其配偶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之釋明資料。 ㈣具狀說明 本件請求(即懲罰性 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已有 本院111年度勞移調字第146號調解筆錄可供為 執行名義而 強制執行,仍復為本件聲請,是否有權利保護必要之理由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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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