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
債 權 人 原金太乙工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吳榮峰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債務人吳榮峰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提出債務人以雙方勞務關係之紛爭對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及其配偶提出詐欺等刑事告訴之釋明資料。㈣具狀說明本件請求(即懲罰性
違約金新臺幣5萬元)已有本院111年度勞移調字第146號調解筆錄可供為
執行名義而
強制執行,仍復為本件聲請,是否有權利保護必要之理由。」,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