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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  理  人  馬德隆、林彬旭、李貫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宙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委任狀所載謹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是否誤載?請提出正確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