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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代  理  人  馬德隆、林彬旭、李貫恩

債  務  人  品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泳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拾貳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賠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玖佰肆拾柒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