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馬德隆、林彬旭、李貫恩
債 務 人 品宙企業有限公司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參拾貳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賠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
執行費用新臺幣玖佰肆拾柒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