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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3999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 債 權 人 兆煒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盧俊彥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 ㈡確認 本件請求標的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 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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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