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104號
債 權 人 普勝興業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登錄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登「錄」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登陸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提出宝漁水產為債務人登陸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