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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債  權  人  江日舜即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