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債 權 人 江日舜即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世界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債務人承靚元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