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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
債  權  人  施明騏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緯聖實業有限公司、劉泓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泓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得對債務人劉泓緯「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對債務人緯聖實業有限公司、劉泓緯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緯聖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