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235號
債 權 人 施明騏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緯聖實業有限公司、劉泓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劉泓緯」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得對債務人劉泓緯「個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㈡提出對債務人緯聖實業有限公司、劉泓緯二人請求
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緯聖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