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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債  權  人  泰錡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立和解書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和解書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父施宥丞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違約金1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