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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236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236號 債 權 人 泰錡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乙○○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簽立和解書時仍未成年,提出 本件和解書有效之釋明資料(如: 法定代理人父施宥丞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 違約金1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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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