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
債 權 人 環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德順通風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德順通風工程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7927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