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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債  權  人  麒鈞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鋒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開飯樂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