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658號
債 權 人 奕富工程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王威翔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㈢陳報
承攬契約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仍未補正其他命補正事項,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