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
債 權 人 勁銳企業社
債 務 人 巧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巧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紀秉宏僅為巧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
非契約之
當事人,亦非支票之共同發票人或
背書人,從而債權人對紀秉宏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