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
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㈢確認利息請求591元、395元、385元之計算是否有誤?(因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