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580號
債 權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俊亮實業有限公司、李秀球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
本件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魏芝昀」之記載是否有誤?並請陳報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