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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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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3號
債  權  人  豈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任 



債權聲請債務人世崧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世崧科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苗栗縣苑裡鎮,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