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債 權 人 源寶源企業行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晨盛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債權人為「源寶源企業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若否,並請說明與「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之原因理由。(查與狀附貨品暫存單抬頭為源寶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