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
債  權  人  台中真禾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之驕子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貳拾捌元不相符)。
    ㈡詳細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