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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50號
債  權  人  儷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茂旭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㈡確認聲請狀中關於金額「596.524元」部分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正確應為596,524元?)。
    ㈢提出債務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