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22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GOLD LINE COMPANY LIMITED
盟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共同法定
代 理 人 廖德洲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麗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柒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玖角柒分,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