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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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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8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0號
債  權  人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吳先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定翰、石秀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支付罰鍰金額、賠償金額、修車費用金額、積欠租金金額各為何?
    ㈡提出罰鍰、賠償金、修車費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