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8564號
債 權 人 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胡小虹現為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
記錄等)。
㈡補正債務人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律依據:
1.第一類
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號B1及1至3樓)。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