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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朝卿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皇城帝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何?並提出相符之印文。 (因估價單所載債權人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而發票則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所開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