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9479號
債 權 人 原旭精密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騰揚精密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騰揚精密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騰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債務人於「民國111年6月25日」積欠債權人貨款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79,52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