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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482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82號 債 權 人 莊志星即佳星企業社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勵耀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補正完整之整修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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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