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9734號
債 權 人 鄭如吟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上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債務人為「上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
切結書影本
所載借款人為王銘村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