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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聯傑咖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津銘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票據號碼FA0000000號支票之正確票面金額
    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