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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宜福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秀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FR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
    何?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發票人欄,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
    參辦。
二、台端聲請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處未蓋宜福塑膠有限公司大小章,請提出具備通知人印文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