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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大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
    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即是否為系爭支票
    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