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大漁食品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 系爭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 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釋明 本件聲請人何以為票據權利人?(即是否為系爭支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