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德竑工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彥儒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
委任人為德竑工程有限公司之
委任狀過院參辦(
本件聲請人為德竑工程有限公司),併具狀載明黃彥儒是否為本件代理人。
二、
聲請狀附表載
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久兆營造有限公司是否有
誤?請一併具狀更正(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