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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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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永智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弘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
    母?(台端聲請狀載與前案不符,請具狀載明本件聲請之支
    票正確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