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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永智興工程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 本件欲聲請公示催告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 母?(台端 聲請狀載與前案不符,請具狀載明本件聲請之支 票正確票據號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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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