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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4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9月15日
556,849元
TUA0000000

002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9月15日
45,965元
TUA0000000

003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9月15日
50,710元
TUA0000000

004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8月15日
19,630元
TUA0000000

005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7月15日
2,734元
TUA0000000

006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9月15日
590,389元
TUA0000000

007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9月5日
101,388元
TUA0000000

008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8月15日
13,650元
TUA0000000

009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9月15日
157,427元
TUA0000000

010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8月15日
6,300元
TUA0000000

011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8月15日
9,240元
TUA0000000

012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7月15日
4,050元
TUA0000000

013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7月15日
5,303元
TUA0000000

014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9月15日
29,579元
TUA0000000

015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9月15日
520,506元
TUA0000000

016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9月15日
5,198元
TUA0000000

017
桂岑科技有限公司
林碧麗
台中商業銀行
潭子分行
112年9月15日
800,363元
TU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