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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阮日雄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何以為票據號碼AZ0000000號支票之票據
    權利人?(依台端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之本行
    支票代收入傳票所載系爭支票之購買人為「大疆地產開發
    有限公司」)
二、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變更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
    知人為大疆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
    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併具狀變更
    本件聲請人為大疆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