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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至成不織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命宗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QN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
    稱為何?(台端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如有錯誤,請盡
    速與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
    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