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立晟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雯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寄件
    人?何人為收件人?以及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具狀陳明聲請人是否為票據權利人(即票據最後持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