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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泓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票據號碼AG0000000號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
    知人吳婧瑀並非聲請人,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變更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聲請人,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
    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