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吉維那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品源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購買新臺幣10萬元之借方、
    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