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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喬鎂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母,
    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
    之影本(影本請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