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130743號
即 承租人 德特環球資源有限公司(原名:德特資產管理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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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承租人 薩摩亞商昇豐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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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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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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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聲明異議人就
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
債務人萬渤控股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㈠德特環球資源有限公司(原名:德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部分:本院命債務人萬渤控股有限公司與
聲明異議人德特環球資源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昇豐實業有限公司就附表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之租賃關係應予終止,
惟聲明異議人德特環球資源有限公司已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公司變更登記使用,已有租賃關係存在,債務人係於111年4月22日始設定抵押權於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㈡薩摩亞商昇豐實業有限公司部分:聲明異議人薩摩亞商昇豐實業有限公司於111年4月22日前已在系爭不動產作為業務場所,然後於112年3月1日進行租賃合約
公證,在112年11月3日法拍通知前,即有租賃關係存在,是租賃在先法拍在後等語。
二、
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
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
拍賣之。
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抵押權受影響,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時,因
抵押物上有成立於
抵押權設定後之負擔,影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
擔保債權之情形而言。
三、
經查,債務人萬渤控股有限公司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45,350,000之抵押權予抵押權人即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嗣於112年7月24日分別與聲明異議人德特環球資源有限公司、薩摩亞商昇豐實業有限公司簽訂
租賃契約,租賃期限均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並於112年7月24日就
上開租賃契約公證,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萬渤控股有限公司、周經哲提出之
公證書及屋租賃契約書個二紙(影本)在卷
可稽,
核與本院112年10月19日
查封筆錄
所載「債務人(即債務人周經哲即債務人萬渤控股有限公司、承租人薩摩亞商昇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同為前開租約德特環球資源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表示房屋目前為出租給昇豐公司及德特公司當宿舍。契約從112年3月到116年12月,之後會把租賃契約影本陳報法院」等語相符。而系爭不動產前經本院以最低拍賣價額69,920,000元定期於113年4月17日進行第3次拍賣、113年4月26日起進行
特別拍賣程序,均無人應買,
依首揭說明,該租賃關係已影響相對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是本院依相對人即抵押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於113年5月14日以
執行命令將此項租賃關係終止後拍賣,尚無違誤之處。至聲明異議人
所稱於抵押權設定前即已開始承租等語,其係本院除去租賃後所為主張,且與上開證據不符,尚不足採。從而,
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112年司執字130743號 財產所有人:萬渤控股有限公司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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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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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大墩六街335號16樓之2 | | | | | |
| | 共有部分:惠禮段1299建號、面積:8411.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12。含停車位編號5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0;停車位編號6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0;停車位編號6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0。 | | | |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