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1718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力寧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柏宗等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蔡柏宗對
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等金錢債權(詳民國113年2月19日民事追加執行
聲請狀),
經查該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中山區,均
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