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執字第18288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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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明甸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有該項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繳納執行費新臺幣207,728元而未繳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函並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