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愛車人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裕琳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8月2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保證、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對債務人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法律程序費用、與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
(五)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11年11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
(八)遲延利息(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
(九)違約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豐裕建築經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豐裕景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
清償日期為民國111年11月19日,此有
本票一紙及借貸契約書為證。
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0,000,000元
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借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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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用途:人行道 、住宅、樓梯間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3層 | 一層:32.70 二層:57.28 三層:54.58 騎樓:21.00 地下一層: 17.95 突出物一層: 24.71 合計: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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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69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9 (含停車位編號8,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含停車位編號16,權利範圍10000分之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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