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天時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星月大地休閒事
業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7月2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
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
算。
(九)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洪意雯、星月大地休閒事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
嗣債務人星月大地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26日邀同債務人洪意雯、
第三人林麗娟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1,000,000元⑵5,00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皆為民國115年7月26日,均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皆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起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8,756,521元⑵3,299,92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債務人、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