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劉嘉培
債 務 人 悅泰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劉嘉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
債務人悅泰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1年10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侵權行為或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
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悅泰電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悅泰電商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0月19日簽發
本票乙紙,面額為5,76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8月25日,此有本票影本乙紙為憑。
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尚有4,810,000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本票、
買賣契約書等影本、相
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暨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等正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