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魏志斌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佑林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英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献棠(死亡)
特別代理人 李易璋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主文及理由中關於
相對人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林献堂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易璋律師即林献棠遺產管理人」。
理由中關於林献堂姓名之記載皆更正為林献棠。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