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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皓恩有限公司、林佳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一個「及
    」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