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1371號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陳柏棟
相 對 人 能高國際環保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翔
上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能高國際環保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
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次查本件相對人之公司設立址在南投縣,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